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麦某某应聘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电脑维修员,负责**学校的电脑、监控等电子设备的故障维修及设备采购工作。为了偿还欠下的网贷,2018年10月份以来,麦某某分多次将**学校监控室6个希捷4T监控主机监控硬盘、**学校C***电脑室的一台台式昂达组装电脑主机拆下盗走。2019年5月份以来,其分多次将**学校A栋教学楼教室及小仓库的7台教学平台多媒体主机拆下盗走。麦某某将上述物品卖给湛江市霞山区国贸新天地二楼******店老板陈某甲(另案处理),共获利6940元。
2019年11月2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中心对**学校被盗窃财产进行价格鉴定,鉴定结果为:6个希捷牌子的4T监控硬盘于价格基准日(2019年10月17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4350元、1台昂达组装台式电脑和7台教学平台多媒体电脑主机于价格基准日(2019年10月17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15420元。
2、麦某某在**学校任职电脑维修员以来,为**学校在湛江市霞山区**电脑商行(以下简称**电脑商行)购买监控设备实际为60436元,其为侵占单位资金,要求**电脑商行虚开购买的监控设备种类、数量和价格等,实际以发票120816元在**学校报销,并要求**电脑商行将差价款60380元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多次转给其。
2018年8月2日,麦某某为**学校在电脑店购买一台飞利浦显示器及一个支架共1295元,又在湛江市霞山区国贸新天地**电脑商行虚开购买飞利浦39村显示器的销售单2640元在**学校报销,麦某某获取差价1345元。
2018年麦某某为**学校在**电脑商行实际购买了6个6T希捷监控硬盘,后麦某某私自将其中4个6T希捷监控硬盘以每个1060元的价格退还给**电脑商行,麦某某获利4240元。
2019年4月份,麦某某私自将**学校配发其使用的华硕I5笔记本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抵押给**电脑店老板陈某甲,致该台笔记本电脑被陈某甲售卖,麦某某从中获利2000元。2019年11月2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价中心对**学校被遗失的华硕I5笔记本电脑进行价格鉴定,该华硕I5笔记本电脑于价格基准日(2019年10月17日)的在用品价格为人民币2981元。
麦某某在**学校任职以来,利用其职务之便,通过为单位购买监控设备时,通过虚开、虚报、退还购买的监控设备、侵占笔记本电脑等手段,共侵占**学校资金及财产689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人口信息全项、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号注册信息及交易流水、户主信息资料、流水账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汇款凭证复印件、出货单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湛江**出货单、微信转账记录、销售单、银行卡转账记录、麦某某在职期间工资发放记录、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陈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梁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全某某、伍某某、林某某、同案人陈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卷内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麦某某在任学校维修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又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卷内4张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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