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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麦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麦**,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719**,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住新疆莎车县********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麦盖提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第一次: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麦**乘坐从莎车县**前往巴楚县客车,在自己座椅下面捡到一张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打算试着使用捡到的银行卡取钱,到巴楚县**镇的时候下车,到了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前面,在取款机周围遇到了被害人卡**,卡**问嫌疑人麦**帮忙从取款机取钱并把银行卡给嫌疑人。被告人麦**将银行卡插入自动取款机,输入被害人说的密码,得知被害人卡里有4550元,因自动取款机没钱,把银行卡还给被害人时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在客车捡到的农村信用社给了被害人卡**,在**镇一家药店刷卡取了4550元,50元给了药店老板手续费。被告人麦**去**县把钱全花完。

  第二次:2019年11月22日中午,被告人麦**在莎车县**镇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前面遇到被害人莫**,被害人莫**对被告人麦**说:“银行下班了,帮我查一下银行卡有多少钱, 我不知道操作”, 并告诉被告人麦**银行卡的密码,被告人麦**得知银行卡里有5590元,然后跟莫**说你卡里有5590元, 莫**说现在人太多了,改天再取钱吧。被告人麦**还给银行卡时把卡**的银行卡给了莫**。 莫**没有注意到银行卡否是自己的, 被告人麦**坐租车到莎车县**镇农村信用社的自动取款机,用莫**的银行卡并告诉的密码两次偷了5500元。 

第三次:2019年12月15日中午,被告人麦**在麦盖提县**乡农村信用社自动取款机周围,听到被害人吾**说“谁帮我从取款机里取钱,我不会操作”,此时被告人麦**骗取被害人银行卡里的钱为目的,主动去跟被害人吾**说我来帮你取钱,还问了密码,第一次帮被害人害人吾**从取款机里取出1200元,第二次帮被害人查询余额为由从取款机取出3000元,却给了被害人100元,第三次被害人的要求下查询余额时偷取了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社会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 现场图片:三名被害人银行卡被偷取现金有关银行记录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偷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交代自己罪行,指控的事实无意义,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帕尔哈提·玉苏音左日姑艾海提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麦盖提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查卷一册、起诉书一式八份一起移送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磁带附卷一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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