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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盗窃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624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街道**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麦某某发现高明区**社区***小区项目部旁边的晒衣架上经常晾着一些成色和质量都不错的衣服,于是想将那些衣服据为己有。2019年5月26日,被告人麦某某从该小区项目部旁边的衣架上盗窃了一件条纹衬衣,然后带回**村自己的住宅。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麦**又从项目部旁边的衣架上盗窃了一件衬衣拿回**村55号住宅。由于前两次偷衣服都得手了,并且没有被人发现,2019年6月5日,被告人麦某某抱着侥幸心理再次从小区项目部旁边的衣架上盗窃了第三件衬衣,带回**村**号。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麦某某发现小区项目部旁边的衣架晾了一条黑色西裤质量不错,于是又一次将裤子盗走,得手后连穿了三天然后将其裤子放回**村**号家里。2019年6月13日早上8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镇***小区项目部旁边的衣架上盗窃了一件衬衣,放在自己摩托车的储物箱里,当驾驶摩托车行驶在**镇**路段时被巡逻民警盘查抓获,当场起获其盗窃的衬衣。公安人员随后在麦某某的住宅查获之前盗窃的衬衣三件和西裤一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5. 勘验、指认笔录。

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9月2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青凡

2019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麦某某羁押于高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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