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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麦某某,198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墨玉县******号2018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2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12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衡水市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麦某某伙同热某某(已判刑)乘车来到阜城县**商厦,在门口处秘密窃取被害人宋某某手机一部(该手机因型号、内存、运行内存不清,无发票,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阜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麦某某的户籍证明;

4、证人热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6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系扒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阜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光盘一张;

4.具结书附卷移送;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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