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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96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4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麦某某携带铁钳等工具去到广东**有限公司三水营业部,盗走 Iphone X等品牌手机7部、Apple Ipad电脑1台Apple Pencil手写笔1支。其中,被盗手机共价值人民币19971元,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456元,被盗手写笔价值人民币77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麦某某处缴获Iphone X等品牌手机6部及现金人民币3700元,现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 卉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五份;

4.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西南派出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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