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19〕635号
被告人桂某某,绰号“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号。因抢劫罪于1998年1月8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抢劫罪于2003年11月4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7年5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3月1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罪:
2018年3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桂某某窜至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振南街茂昌眼镜旁楼梯口,将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灰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涉案雅迪牌电动车价值3315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起获涉案的雅迪牌电动车,并发还被害人何某某。
贩卖毒品罪:
1、2017年2月11日中午,被告人桂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富强路成记酒楼门前马路边,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并收取毒资人民币50元。
2、2017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桂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富强路成记酒楼门前马路边,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5克,并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3、2017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桂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富强路成记酒楼门前马路边,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克,并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4、2017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富强路公路边抓获被告人桂某某,在其身上起获1.42克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雅迪牌电动车一辆、毒品海洛因三粒;2.书证:雅迪牌电动车销售凭证、微信交易截图、通话记录等;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鉴定结论;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贩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建忠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被监视居住(暂在佛山市三水区南丰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6册,光盘2册5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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