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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026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办****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7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至7月份,被告人麦某某多次在深圳市宝安区一带盗窃电动车,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18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麦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社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正步牌电动车1辆。

 2、2020年6月27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麦某某来到宝安区宝安区**街道**社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金箭牌电动车1辆。

3、2020年7月8日凌晨4时40分许,被告人麦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区**街道**社区**栋楼下,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雅迪牌电动车1辆。

2020年7月9日5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公交站台将被告人麦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涉案电动车。经鉴定,上述涉案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6239.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秀娴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1份。

    5.上述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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