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207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任**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小区物业管家,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组**号,现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麦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在担任**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小区管家期间,负责管理**小区6栋、7栋楼三单元、四单元共108户业主。麦某某利用小区管家收取业主物业费的职务便利,在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4月份,将16户业主缴纳的物业费及门锁费共计人民币154820.83元据为已有,并将款项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截止2020年6月22日,麦某某及家属共退赔了**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物业费及门锁费人民币145623.0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劳动合同书、**6至7栋欠费房号明细、被告人麦某某收取业主物业费账目、王某某替麦某某归还所欠费房号明细、谅解书、收款收据、电子银行回单等;
2.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业主缴纳的物业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文娟
书 记 员:李怀飘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陵水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69754****;
2.案卷2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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