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广州市海珠区西滘进贤大街一巷6号一楼的广州华人影视公司,利用淘宝购买的名为“陈某某”的假居民身份证作为抵押,骗取该公司的一台佳能相机和一个佳能相机镜头(经鉴定,总值人民币22170.34元)。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麦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锥
检察官助理 余琴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扣押假冒身份证一张(扣押单号:0000830),暂存于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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