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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1992年****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021992********,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麦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认识互相加了微信,后麦某某隐瞒已经结婚的事实真相,随后以谈恋爱方式与被害人交往,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被告人麦某某虚构怀孕保胎、哥哥买房、开车行急用钱等各种事由,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共计174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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