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二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从事车辆年审工作,户籍所在地鹤山市**镇**村委会**村**队**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孙逊的见证下对被告人麦某某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麦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麦某某虚构其能帮被害人游某某办理购买汽车车牌靓号的事实,游某某信以为真,并通过微信向麦某某转账人民币(下同)3800元用于购买车牌号。同月23日,麦某某再次虚构其能帮买车牌靓号的事实,骗取被害人廖某某现金1500元。2020年6月9日16时许,民警将麦某某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麦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关燕怡
检察官助理:杨雨帆
2020年9月14日
附注: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羁押在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两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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