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港澳证件号码Z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街**号。因贩卖毒品嫌疑,2019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吸毒人员陈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麦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同年9月23日,被告人麦某某联系陈某某约定当晚在深圳市罗湖区**小区交易毒品,次日零时许,麦某某到达约定地点,准备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麦某某身上缴获5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一包为准备交易的毒品重4.92克,另外4包毒品共重13.44克;5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包毒品麻古(共重1.5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及电子秤一个。
另查明: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麦某某以人民币3500元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
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麦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
2019年8月25日,被告人麦某某以人民币3000元向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账户信息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七年六个月以上八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静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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