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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赌博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南雄市**镇**村委会**坑**号,住南雄市**镇**路**号。非本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本案由南雄市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李某某(已起诉)、刘某甲(已起诉)、叶某某(在逃)等人多次组织人员在南雄市乌迳镇不同场所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聚众赌博,赌注100元起,上不封顶。2020年3月24日晚,李某某等人与二十余名参赌人员在南雄市乌迳镇田心村委会麻齐塘禾场聚众赌博时被现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142050元。在李某某等人组织聚众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麦某某多次组织赌客陈某某、刘某乙、何某某等人到李某某等人组织的赌博活动中参赌,每次获得好处费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同案人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李某某等人从事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组织赌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麦某某在聚众赌博犯罪活动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祥升

                                               检察官助理 吴雪枝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附件:

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散装证据9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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