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汉族,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77********,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路**号。2020年7月14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间,被告人麦某某在其位于本区**镇**村**大道**号的住所内,多次聚集赌客以扑克牌“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同年7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正在聚众赌博的被告人麦某某等13人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69344.5元、赌具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麦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案情及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麦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田林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依法扣押的涉案赌资、赌具及华为牌手机一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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