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502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路**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赌博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某某于2016年澳门赌场赌博时获知**赌场可以办理会员,而会员身份可以用于赊账买码及赌博返利。后其于2017年注册了**会员账户并下载了“**”APP在手机内。而后被告人麦某某将该账户提供给朋友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十余人使用,在朋友需要去澳门赌博时与之联系,经其与澳门赌场联系确认后,即在赌场使用其账户取码并参与赌博,返利归于账户内由其获取。其朋友赌博结束后,根据输赢情况返回境内与麦某某完成资金结算。据麦某某本人交代,赌资返利为0.6%-0.8%左右,其本人获利100万余元。2020年7月5日,民警在宝安区宝城86区熙龙湾二期 4A804室抓获涉被告人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麦某某使用的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被告人麦某某出入境查询记录、相关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告人麦某某手机内“**”APP投注及返利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作案手机现被暂扣在公安机关。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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