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麦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水产”,现住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楼,户籍所在地潮州市饶平县**镇**居委会**巷**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麦某某多次向广西北海傅某某(在逃)购买鲜活象鼻蚌并在其位于汕头市金平区**路**号“**营业部”销售,共计向傅某某购进鲜活象鼻蚌约18445斤,购买金额约997971元。
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联合汕头市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汕头市金平区**路**号货运物流点进行检查,并对当天被告人麦某某购进的活体象鼻蚌及饲养海水进行抽检,经检验,样品均检出氯霉素。该批象鼻蚌共85斤,购进价格共3451元,除被抽检的象鼻蚌,其余象鼻蚌均已被销售出去。被告人麦某某在明知傅某某向其销售的象鼻蚌中添加氯霉素后,仍于2019年3月26日向傅某某购进的象鼻蚌共51斤(购进价格共1632元)全部销售给流动客户。经查,被告人麦某某将上述两批货物均在购进价基础上每斤加价1-2元的价格销售,销售得款约人民币5219元。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麦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办案说明、麦某某人口信息查询表、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银行转账记录、汕头市金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材料、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汕头市公安分局《复函》、营业执照、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检测报告;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明知水产品中被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仍在市场上予以销售,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悦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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