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326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4199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镇**村**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7时许,被告人麦某某途经被害人罗某某居住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村**号**房时,因好奇心所驱,使用随身携带的自用钥匙开门非法进入该房内,停留并观察户内情况后离开。同年5月13日3时某某,被告人麦某某饮酒后为寻求刺激,再次采取上述方式进入上址罗某某居住的房间内,躺在该房地板上睡觉。后被罗某某发现并呼喊,被告人麦某某遂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麦某甲锋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钥匙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英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113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钥匙(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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