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街**号。2020年6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中旬,被告人麦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从广州市某网友处购买了4条红尾蚺蛇。后因其中一条蛇产出15条红尾蚺幼蛇,被告人麦某某就在“珠海爬友e家”微信群中发布出售信息。居住于我市坦洲镇的黄某泽(另案处理)看到上述信息后,通过微信与被告人麦某某取得联系。同年5月16日被告人麦某某在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兴昌废品站附近以人民币1150的价格向黄某泽出售了2条红尾蚺幼蛇。同年6月5日,公安机关在坦洲镇将黄某泽抓获,缴获上述2条幼蛇。同年6月6日下午2时某某,公安机关在上述废品站将被告人麦某某抓获,后在其带领下去到其住处珠海市斗门区**镇**村**路**号**房**,现场查获17条红尾蚺蛇、1条王某某蛇及1条牛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麦某某所出售的以及被缴获的红尾蚺蛇共19条,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公约》(CITES)附录Ⅱ;被缴获的王某某蛇1条,属于游蛇科,保护级别为国家“三有”;被缴获的牛某某1条,不属于我国保护动物,也未被列入CITES附录。归案后,被告人麦某某如某某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麦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某某
二○二○年九月四某某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及电子卷宗1份;
3、视听资料光盘1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某某具结书》1份;
7、缴获的蛇类已移交市自然资源局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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