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轮检一部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维吾尔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8221964********,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轮台县**镇**村**组**号,职业:农民,初中文化程度,无前科,被告人麦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轮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告人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由轮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的全部材料。被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被告人麦某某于2001年10月,跟轮台县**乡**村的亚某某商量给五只黄羊打猎一把枪。将该枪支藏匿于轮台县与库车县交界的**山上用于狩猎。并未将该枪支交给公安部门。
上述事实由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实。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已供认。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明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为了迅速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确保社会秩序的安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把被告人麦某某向您院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刑罚。
此致
轮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乌斯曼·克比
热孜万古丽·图尔荪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8 份维文起诉书,4份汉文起诉书。
4.量刑建议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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