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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麦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75********,黎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住海南省乐东县****委会******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8月24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麦某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农场山林内一临时搭建的房屋内与钟某某、艾某某、韦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期间麦某某与钟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麦某某声称要拿枪打钟某某,随后钟某某与其妻子韦某某逃离现场并报警。之后钟某某带领侦查人员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队**农场山林内一临时搭建的房屋处抓获被告人麦某某,当场从麦某某身上搜到疑似弹药三盒,并从该临时搭建的房屋周边灌木草丛内找到麦某某所持有的枪型物一支。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痕检)鉴字【2020】079号鉴定书鉴定,该枪型物品具有致伤力,鉴定结果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型物一支、射钉弹(66颗)、钢珠(1432粒)、钢筋(十段);

2.书证:被告人麦某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3.证人艾某某、韦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琼公(痕检)鉴字【2020】079号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辛求进

        检察官助理 杜寒凡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于乐东黎族自治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枪型物一支、射钉弹(66颗)、钢珠(1432粒)、钢筋(十段)现存放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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