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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麦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6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麦某某在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其他经营烟草制品的许可证的情况下,向他人收购烟叶并制作成烟丝和散装烟支用于销售。2019年1月24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麦某某的住宅内查获烟叶3.16吨,价值人民币129876元,查获散装烟支12万支,价值人民币742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扣押的烟叶、烟支;2.书证:榜码单、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烟草专卖品核价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清泉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麦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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