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940号
被告人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1********,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街道****号**幢**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麦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27日,被害人唐某甲、唐某乙等人在雷州市**镇**村****旁的四卡宅基地里围好铁皮栏后,被告人麦某甲以被害人的四卡宅基地是争议地为理由,伙同麦某丙、麦某丁(均另案处理)等人打坏围好的铁皮栏。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铁皮围栏值款5384元。
2、2019年4月9日19时许,唐某甲在该宅基地上又围铁皮栏后,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及麦某丙、麦某一、麦某二、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赶到唐某甲宅基地里,用锄头与斧头打坏并推倒铁皮围栏。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铁皮围栏值款8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的身份信息材料,到案经过、土地转让合同、不动产档案馆查询资料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丁某某、麦某三、刘某某的证人;3.被害人唐某乙、唐某甲、唐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以及同案人麦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数额为14004元,被告人麦某乙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损失数额为8620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乙在本案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麦某乙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麦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鉴于麦某甲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麦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现均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据开示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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