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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甲、麦某乙等诬告陷害罪)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被告人麦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因诬告陷害他人,于2019年10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麦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农场**队。因诬告陷害他人,于2019年10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2019年12月23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麦某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小区**栋**房。因诬告陷害他人,于2019年10月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麦某丙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6日,被告人麦某甲的弟弟麦某丁(已取保候审,另案处理)在**镇**村与被害人麦某戊的姐姐麦某己因琐事发生纠纷,麦某丁持刀砍伤麦某己后逃跑,麦某丁逃跑之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麦某丙因寻找麦某丁未果,遂分别向海南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扫黑办)和东方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扫黑办)举报麦某戊、卢某某,谎称麦某戊利用职务之便,充当麦某己家族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伙同卢某某指使家人将麦某丁杀害,并将尸体埋藏在感城镇镇入学村港口至扶室村虾场及排水管道处。尔后,省扫黑办和市扫黑办先后将该涉黑涉恶线索转到东方市公安局要求查办,导致麦某戊、卢某某被公安机关调查的严重后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海南省扫黑办涉黑涉恶线索转办通知、举报信、关于**镇**村村民麦某甲举报村民麦某庚等人涉嫌杀害麦某丁、麦某戊、卢某某充当保护伞等问题线索结论性核查情况报告、公安督查询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麦某辛、麦某壬、麦某癸、王某某、麦某丁、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麦某戊、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麦某甲、麦某乙、麦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麦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麦某乙、麦某丙共同诬告陷害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锐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麦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镇**村;被告人麦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东方市**农场**队;被告人麦某丙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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