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麦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现住广东省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麦某甲在其位于化州市**镇**村的自家住宅二楼房间内,多次容留违法人员麦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均已行政处罚)、陈某丙、麦某丙(以上二人另案处理)吸食毒品冰毒。
1、2019年3月16日晚上,麦某甲容留麦某乙、陈某丙、陈某乙在其自家住宅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2、2019年3月19日晚上,麦某甲容留麦某乙、陈某丙、陈某甲在其自家住宅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3、2019年3月20日晚上,麦某甲容留麦某乙、陈某丙、陈某乙在其自家住宅二楼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资料;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尿检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海容
2020年4月13日
附注:
1、被告人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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