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123号
被告人麦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街路**号。2020年7月17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麦某甲与同案人麦某丙、麦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在饶平县**镇**小学附近烧烤摊与被害人麦某戊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双方各有损伤后离开现场。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麦某甲伙同多名同案人持械到被害人麦某戊位于***的家中滋事,致麦某戊家内外门损毁,麦某戊母亲林某某受伤。被告人麦某甲等人将其殴打致伤后逃离现场。
2016年12月30日,被害人麦某戊一方与被告人麦某甲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麦某甲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000元,被害方请求对被告人等人从轻处罚。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麦某甲主动到汫洲边防派出所投案。
经饶平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损铁门、门锁、铝合金门价值共计人民币918元。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左眼部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麦某戊面部及右肩胛部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麦某丁左眼部、左肘部及右小腿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麦某己、麦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麦某戊的陈述;4.同案人麦某丙、麦某丁等人的供与辩解;5.被告人麦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伙同他人滋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麦某甲一方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麦某甲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麦某丙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松波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甲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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