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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甲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7〕583号

被告人麦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2月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麦某甲通认识欧某某,后两人成为男女朋友,并多次发生了性关系。2015年10月下旬的一天,麦某甲与欧某某在吴川市**酒店发生性关系,后欧某某用麦某甲的手机翻拍自己一张上半身裸照给麦某甲留念。2016年2月份,欧某某通过微信向麦某甲提出分手并要求麦某甲删除手机上其的裸照,麦某甲表示不同意分手并说裸照已备份。2016年5月份,欧某某再次向麦某甲分手,并问对方需要什么条件才肯分手,麦某甲提出要欧某某给他10万元。欧某某听后,表示没钱。于是,麦某甲提出三个条件给欧某某选择,一是,若欧某某不与他和好,他就将欧某某的裸照发给欧某某家人;二是若欧某某不与他和好,他就将欧某某的裸照在互联网和微信发布,三是若欧某某不与他和好,欧某某需支付3万元给他并在付清3万元之前与他发生3次性关系。欧某某表示选择第三个条件,后麦某甲与欧某某到一城酒店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并于2016年5月31日通过微信转了3000元给麦某甲,麦某甲在微信上确认收到了欧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7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麦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张光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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