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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麦某甲诈骗案)_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麦某甲,曾用名麦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85********,黎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白沙县),住白沙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白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白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红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由白沙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白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某甲诈骗案,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蔡红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被害人卢某某与被告人麦某甲在一次饭局中认识,麦某甲介绍卢某某到荣邦乡河贤村河段投资开沙场,并带卢某某到该地考察,最终说服卢某某同意与其合作开沙场,随后麦某甲谎称已经与该村村委会签订承包河贤村河段沙场协议,以办理沙场开采证为由向卢某某要7万元,卢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2012年11月14日分两次向麦某甲实际掌握的王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150188963915)汇款1万元、6万元, 2012年12月初,麦某甲再次以办开采证钱不够为由让卢某某向其汇款5000元,合计骗取卢某某75000元。2013年2月份左右,为应付卢某某的催促,麦某甲伪造一张原白沙县国土局局长王某乙签名的手写收据谎称已经将钱交给国土局。麦某甲将赃款7.5万元花光后逃跑并更换手机号码躲避卢某某。2020年1月21日,麦某甲到白沙县公安局投案。

证实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收据、聊天截图、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韦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麦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静柳

                                               书  记  员 麦光位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麦某甲现住白沙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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