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一部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麦炎德,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7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麦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30日被鹤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麦炎德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和被告人麦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先后于2020年10月20日和同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依法将两案并案处理。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连强的见证下,本院分别对被告人麦炎德、麦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麦炎德和麦某甲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麦炎德在鹤山市**镇**旧市场与麦某乙、麦某丙等人发生口角,于是麦炎德打电话纠集麦某甲、麦某丁、麦某戊前来持械对麦某丙进行围殴。麦某丙逃脱后,麦炎德等人继续打电话纠集麦某己、麦某庚、麦某辛、麦某壬等人到**村榕树头集合准备与麦某丙几兄弟进行斗殴,之后上述人员携带砍刀、水管铁等工具来到**旧小学路段。当晚22时许,麦某丙的弟弟麦某癸途经**旧小学路段,被告人麦炎德、麦某甲遂伙同麦某己等人持械对麦某癸进行追打,后麦某己将麦某癸的手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麦某丙伤情未达轻伤程度,麦某癸伤情达轻伤程度。事后麦炎德、麦某甲与同案人合共赔偿麦某癸、麦某丙人民币23000元,并分别取得两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炎德、麦某甲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炎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麦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麦炎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麦炎德、麦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麦炎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麦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炜强
2020年11月17日
附注:
1、被告人麦炎德现羁押于鹤山市看守所;被告人麦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鹤山市**镇**村民委员会**村*队*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两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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