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麦煜荣,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76********,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巷**号。2004年8月22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4年10月28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前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二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总和刑期十七年二个月二十六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本案被台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煜荣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麦煜荣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麦煜荣于2020年2月中旬开始至4月初,先后在台山市**镇**村对面田边养鸡场的铁皮屋、**镇**村**巷**号、**镇**饲料厂山边一空置养蛇场房子、**镇**饲料厂山边一空置石屋,招引麦某甲、潘某某、黎某某、李某甲、林某某、何某甲、李某乙、温某某、麦某乙等人以“三公开船”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5600元。
2020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麦煜荣招引他人在台山市**镇**村**村对面田边养鸡场的铁皮屋以“三公开船”方式赌博。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台山市公安局都斛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查处,当场抓获参赌人员何某甲、温某某、林某某、李某乙,被告人麦煜荣逃离现场并带走当晚已抽头渔利的10000元现金,后通过朋友陈某某将该10000元交给何某甲的哥哥何某乙用于缴纳何某甲的罚款3000元,剩余的7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20年5月27日,广东省阳江市海陵派出所民警在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保利左岸别墅2801房抓获被告人麦煜荣,并扣押其一台银色华为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麦煜荣的供述。
2、证人麦某甲、潘某某、黎某某、李某甲、林某某、何某甲、李某乙、温某某、麦某乙、李某丙、麦某丙、何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相关书证。
7、视听资料。
8、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麦煜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煜荣招引三人以上参赌,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麦煜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煜荣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麦煜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麦煜荣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春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麦煜荣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光盘9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7、台山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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