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82********,维吾尔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莎车县**镇**村**组**号,在沪无固定住址。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7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行政拘留转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日,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9********,维吾尔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墨玉县**镇**村**号,在沪无固定住址。2016年3月因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3月7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6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4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5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携带老虎钳等作案工具共同至上海市嘉定区陇南路黄家花园路西侧围墙通讯基站处,采用剪断电缆线的方式窃得基站内电缆线107米(未缴获,经认定价值人民币6099元),后将上述电缆线销赃于他人。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9年12月1日抓获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并从其处扣押部分销赃款人民币1300元;于同年12月5日抓获被告人如则麦麦提•努日。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释放证明、手印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的主体身份及前科、劣迹情况;
2.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证人金某某(民警)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的到案经过;
3. 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监控已调取并随案移送、部分赃款被扣押并随案移送;
4.被害公司员工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27日3时许,其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陇南路乐秀路口北侧黄家花园西南角的通讯基站内电缆线被窃,但该基站系备用基站,未影响周边通讯;
5. 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6. 公安机关《清点记录》《清点照片》、上海市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107米电缆线价值人民币6099元;
7. 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的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如则麦麦提•努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善敏
检察官助理:余 忠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麦麦提吐尔孙•艾海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如则麦麦提•努日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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