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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万鹏、薛某某诈骗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诉刑诉〔2020〕456号

被告麻万鹏,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 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96********,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街**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万鹏、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3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分别于同年2月13日、5月6日重报。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麻万鹏先后在本市长安区智慧新城小区长安区领秀长安小区西安市曲江香都小区租赁房屋设置办公地点,纠集被告人薛某某王某甲位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中介费”、“手续费”、“备用条”等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协议,被害人实际上未取得借款协议上显示的钱款,后要求被害人按期偿还高额利息及本金,骗取被害人钱款;如果被害人逾期未偿还借款,麻万鹏等人遂以虚高借款协议所载数额向被害人催要钱款,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2019年5月24日,麻万鹏被抓获;同年5月28日,薛某某被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7年2月27日,被害人权某某通过薛某某麻万鹏借款,后麻万鹏权某某借款6000元,并要求权某某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6000元及1.2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并当场扣除2000元的手续费,权某某实际借款4000元。后权某某按期向麻万鹏支付本息共计8400元。诈骗金额4400元。

2.  2017年3月5日,被害人滑某某通过位某某麻万鹏借款,后麻万鹏向滑某某借款6000元,并要求滑某某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6000元及1.2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并当场扣除1200元的手续费,滑某某实际借款4800元。后滑某某按期向麻万鹏支付本息共计9000元。诈骗金额4200元。

3.  2017年3月7日,被害人王某乙通过王某甲麻万鹏借款,期间王某甲王某乙借款8600元并拍摄王某乙的裸照作为抵押,并要求王某乙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8600元及1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并当场扣除3600元的手续费,王某乙实际借款5000元。后王某乙按期向支付本息共计6050元。诈骗金额1050元。

4.  2017年4月26日,被害人李某甲通过薛某某麻万鹏借款2万元,后麻万鹏要求李某甲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2万元及1.75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同时麻万鹏薛某某制造虚假给付3万元的资金交易流水,并要求李某甲当场将1.8万元转回,李某甲实际借款1.2万元,后李某甲麻万鹏薛某某还款1.1万元遂无力偿还。2018年1月,麻万鹏李某甲发律师函向其催收39187元未果。诈骗金额38187元(未遂)。

5.  2017年8月23日,被害人王某丙韩某某介绍向麻万鹏借款,后麻万鹏王某丙借款1万元,并要求王某丙签订借款金额分别为1万元及1.4万元的借条各一张,并当场扣除2000元的手续费,王某丙实际借款800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丙遂无力偿还。诈骗金额16000元(未遂)。

6. 2016年至2017年初,被害人苏某甲频繁通过借贷宝平台、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麻万鹏借款,期间苏某甲亲属于2016年11月4日代其偿还45万元,但仍有借款未还清。后苏某甲继续向麻万鹏借款,但到期仍无力偿还利息及本金。2017年1月24日,麻万鹏至神木向苏某甲催收欠款,期间苏某甲提出向麻万鹏借款50万,麻万鹏遂同意,并要求苏某甲签订出借人为某丙、借款金额100万元、年利率20%以及出借人为麻万鹏、借款金额100万元、年利率20%的借条各一张,后麻万鹏苏某甲转款40万元,并扣除余款10万元清偿了苏某甲之前所有债务。2017年4月上述借款到期后苏某甲仍未还款,麻万鹏又到神木以200万元借条向苏某甲催收欠款,后苏某甲亲属与麻万鹏协商后签订协议,并实际交付50万元及曲江天字一号**幢**单元**房产用于归还麻万鹏某丙借款,后因该房产无法过户,苏某甲亲属以116万元将该房产从麻万鹏处赎回。诈骗金额116万元。

7.  2017年8月25日,被害人裴某某经他人介绍向麻万鹏借款5万元,麻万鹏遂要求裴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7万元的借条后向其借款5万元。同年9月1日,裴某某又向麻万鹏借款5万元,麻万鹏要求裴某某签订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条,并扣除1.5万元手续费,裴某某实际借款3.5万元,同时裴某某麻万鹏承诺,如不能归还所欠贷款,其自愿将坐落于北辰大道锦绣天下三期**幢**单元**层**房交由麻万鹏处理用于偿还贷款。同年9月7日,裴某某再次向麻万鹏借款4万元,麻万鹏要求裴子签订借款金额为4万元的借条,并在裴某某归还前期借款1万元后,麻万鹏遂向裴某某实际借款3.65万元。通过上述三次借款,裴某某的借款金额共21万元,但实际借款共12.15万元。2018年期间,裴某某麻万鹏之间又频繁的借还款,至2018年9月裴某某无力还款,遂将北辰大道锦绣天下三期**幢**单元**层**房变卖后转给麻万银清偿所有欠款。诈骗金额8.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借款字据、借条、借贷宝平台交易流水、协议书、银行交易记录等;

2. 被害人权某某、滑某某、王某乙李某甲王某丙苏某甲裴某某的陈述;

3. 证人王某甲位某某张某乙韩某某余某某苏某乙王某丁李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麻万鹏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万鹏薛某某的行为符合套路贷基本特征,其中被告人麻万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玮

2020年6月12日 

附件:1. 被告人麻万鹏薛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 案卷十一册、光盘五张。

3. 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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