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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伟峰盗窃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835号

被告人麻伟峰,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镇**号院,案发前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20日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于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伟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相关人员、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4时许,被告人麻伟峰伙同某某甲(另案处理)等人至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工地内,窃取东方雨虹牌防水材料24卷。赃物去向不明。经鉴定,被盗防水材料价值人民币9600元。

被告人麻伟峰于2019年8月29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远程库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伟峰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评估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通话详单;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伟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伟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伟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麻伟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麻伟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麻伟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晴

                              检察官助理:冯帅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麻伟峰现羁押于北京市顺义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3.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5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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