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麻兴华,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0********,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盈江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兴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麻兴华在盈江县**乡**村**组**山上其窝棚里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在其窝棚地铺床头边上的一个小夹层内查获枪支两支,在窝棚火塘上方竹排上的一个黑色挎包里查获火药7瓶、钢珠38颗、底火33颗、铅弹15颗,在窝棚隔层上的一个编织袋装里查获96疑似手榴弹2枚、疑似雷管1盒(96枚)、TNT炸药4块、火药3瓶、子弹25发;在其窝铺床头边查获黑色塑料纸包裹的鸦片一团及手机一部。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查获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查获子弹是制式7.62×39mm枪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兴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兴华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兴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麻兴华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麻兴华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有关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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