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申子五各,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11969********,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住昭觉县**乡**村**社**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9日被布拖县公安局逮捕。
宋飞,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82********,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路**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布拖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5日被布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布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9日被布拖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布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卡阿拉、申子五各、宋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布拖县公安局接到线索称:“有一伙凉山籍人员长期在成都市泰来小区贩卖毒品,”接报后,立即组织民警前往调查。2018年10月14日15时许,布拖县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泰来小区内将被告人宋飞抓获,当场从其右侧裤包内搜出用塑料包裹的白色毒品可疑物两坨,经当面称量净重为10.0克;次日中午12时许,民警在成都市泰来小区5栋4单元4楼楼梯处将贩卖毒品给宋飞的被告人麻卡阿拉抓获,当场从其左手中搜出用塑料包裹的白色毒品可疑物两坨,随后在其租住房卧室阳台一个黄色铁皮盒内搜出白色毒品可疑物4坨,经当面称量净重合计49.2克;同时,在被告人麻卡阿拉房间内又将前来收取毒资的被告人鲍某某(已死亡)抓获,从其身上搜出毒资11800元人民币。事后,我县民警在成都市站西桥西街32号7栋2单元7楼47号将毒品幕后老板申子五各抓获,从其卧室床底搜出毒资人民币26340元人民币。经调查:被告人申子五各多次向麻卡阿拉提供毒品,被告人麻卡阿拉多次为申子五各贩卖毒品给宋飞等人,被告人鲍某某(已死亡)为申子五各多次收取毒资,被告人宋飞帮朋友购买毒品,相互都获得利益的事实。现被告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凉山彝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被告人麻卡阿拉、宋飞处查获的白色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卡阿拉为了获取暴利贩卖毒品49.2克、被告人宋飞为了获取暴利贩卖毒品10.0克、申子五各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布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
王雪琼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布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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