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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国伟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965号

被告人麻国伟,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0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9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国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凌晨1时35分许,被告人麻国伟采取翻墙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甲鱼馆,盗窃饭店收银台9包香烟以及人民币37元现金。

2020年6月8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麻国伟采取爬窗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酒店,使用工具撬开前台抽屉,盗窃人民币340元现金。

2020年6月1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麻国伟采取爬窗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中式快餐店,盗窃店内收银台下方抽屉内人民币1000余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户籍资料、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延长传唤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国伟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国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国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国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麻国伟在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麻国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红华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麻国伟现羁押于萧山区看守所

2.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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