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723号
被告人麻尉娜,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大街**号**栋**单元**,职业:务农,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盗窃罪,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尉娜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麻尉娜在石家庄市鹿泉区**镇**花园被害人严某某家中,在严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严某某的手机银行将严某某农业银行存款45.5万元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2019年6月26日,麻尉娜已将所有款项返还给严某某,严某某自愿与麻尉娜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尉娜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升武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麻尉娜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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