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麻干,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99********,景颇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镇**村委会**组,捕前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栋**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4时29分,被告人麻干使用钢管对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盈江县平原镇湘龙美食城内的车牌号为豫******黑色奥迪A6小轿车进行打砸。2020年6月8日,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毁坏的豫******黑色奥迪A6小轿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50868元。
2020年6月17日9时58分,被告人麻干经传唤到盈江县公安局平原边境派出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麻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彩现
检察官助理:陆江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麻干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随案移交卷宗一册,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