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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麻曰伟麻某某,男,1999年11月29日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991129231X371321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孙祖镇孙祖村六组169号沂南县**镇**村**组**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曰伟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麻曰伟麻某某驾驶鲁Q8N8T1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沂南县孙祖镇东高庄村沂南县**镇**村“村村通”路段时,将路上行人麻成认将路上行人麻某甲、麻俊文撞倒麻某乙撞倒,造成麻俊文受伤造成麻某甲受伤、麻成认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麻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认定,麻曰伟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麻曰伟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曰伟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曰伟麻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麻曰伟麻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浩博

检察官助理:张晓艳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麻曰伟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5529315701555293****;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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