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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6〕82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75********,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乡**村,住西吉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西吉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麻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蓝色“时风”牌三轮汽车沿西吉县商业广场由北向南行驶至“大成酒楼”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马某甲驾驶的一辆自行车相撞,致马某甲及乘坐自行车的被害人马某乙倒地受伤。随即,马某乙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多家医院治疗无效于2016年7年5日死亡。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马某乙系车祸致腹腔脏器损伤、失血性休克、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缺血、缺氧性脑死亡。经西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麻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马某乙无责任。

破案后,被告人麻某某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西吉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西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西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发还凭证;

2.证人证言:马某甲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麻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西吉县公安局尸检报告、鉴定人资质证明;

5.勘验、检查等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银珍

2016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0964****)。

2.侦查卷二册、谅解书及收条各一份,共三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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