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92********,壮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同为广西龙州县**乡**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龙州县公安局逮捕;于2019年11月2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麻某某醉酒后驾驶桂FU****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省道南友支线自南向北由夏石方向往龙州县城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辖区南友支线30KM+500M处十字路口城区路段,适有被害人尧某某亦醉酒后驾驶龙州6****号“雅迪”牌二轮电动自行车自西向东由新兴路方向往金海路方向行驶,双方车辆在路口内发生侧面相撞,造成尧某某人车倒地在现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崇左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所鉴定,死者尧某某系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而死亡。经龙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麻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麻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夜间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高速行经设置有人行横道的十字交叉路口,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麻某某案发后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强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龙州县**乡**村**屯**号,联系手机1378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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