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086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31998********,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乡**村**号,现住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19时16分许,被告人麻某某驾驶湘UG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萧山区靖江街道新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港路**公司门口路段时,与从**公司门口由东向西步行进入新港路的行人宋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宋某甲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麻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宋某甲的劳动合同、工作考勤记录及案发当天8月21日从基地出入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事故车辆放行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全国、全省违法犯罪人员查询结果、户籍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隆某某、宋某乙、朱某某、姚某某、沈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酒精呼气检测单、车辆技术性能鉴定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未确保安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麻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玲娣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260页、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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