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3196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自建平房。无前科。2019年7月28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7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5时许,被告人麻某某驾驶蒙D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矿道路由南向北行驶,与在其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马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麻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麻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此事故责任。经赤峰市元宝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麻某某已对被害人及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海飞
检察官助理:刘 迪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