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中共党员,住河北省河间市**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麻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河间市**乡**村通保沧线的水泥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保沧线**处左转弯时,与沿保沧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吴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吴某某及摩托车又与由东向西行驶在快车道内王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冀******(挂车牌照号为冀******)的重型货车碰撞,造成吴某某死亡、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麻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沧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许某某、赵某某等九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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