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麻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83********,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开始,被告人麻某某多次在扶绥县城往扶绥县岜盆乡的路段销售汽车光碟。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麻某某在扶绥县乐养城往扶绥县城方向约1公里处的公路边销售盗版光碟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版权局认定,从麻某某处查获的1080张光碟均为侵权盗版音像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相关书证;出版物认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发行其音像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春诗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麻某某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55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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