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起,被告人麻某某便驾驶其粤S2****号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核载7人)在榕江地区非法从事客运业务,并经常接送计划乡加早村的学生往返计划乡中心校,每名学生单程收费20元。2019年9月12日,麻某某再次驾驶粤S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计划乡中心校接到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石某某等16名小学生后,驾驶车辆往加早村行驶,于15时35分许行驶至加(两)摆(王)线0km+200m处时被榕江县公安局计划乡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民警当场清查,粤S2****号小型普通客车载客17人,超过额定乘员10人。榕江县公安局计划乡派出所当日将案件移交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麻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查获现场照片;5.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非法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中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在归案后如实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石磊
附: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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