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04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春市朝阳区**街道**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麻某某于2020年7月5日22时32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5号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到工大东门附近下桥口驶出快速路,后继续行驶至工大东门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l72.47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麻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郭某某证言;
(3)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吸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查报告书、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公共视频图像信息;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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