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麻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无牌照本田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华大街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54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户籍证明信、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4.视频资料:查获及抽血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周俊芝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检察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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