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81991********,汉族,小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县,住新疆北屯市丰庆187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麻某某酒后驾驶甘J*****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新疆北屯市丰庆187团金龙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金龙路新一连前路段,因操作不当,与该路段西侧路灯杆相撞肇事,造成路灯杆损坏、甘J*****号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转警后在现场将麻某某查获,并将其带至北屯医院提取血样。经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4.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证明;
2.证人熊学林证言;
3.被告人麻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新疆科正司法鉴定所科正所[2019]血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北垦公交认字[201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麻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建龙
2020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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