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麻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4********,回族,大专文化,辽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街**委**组,住辽源市**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9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麻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20时35分许,酒后驾驶吉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集锡线王家道口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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