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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麻某某受贿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麻某某,男,汉族,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1********,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浙江**有限公司员工,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被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于同年11月28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被告人麻某某受贿罪一案,由杭州市临安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11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临安市**局副局长、临安市(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临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杭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等人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42万余元,并为上述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收购、工程承接、项目合作等方面谋取利益。分别是:

1.2005年至2009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临安市**局副局长、**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临安**有限公司收购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杭州**有限公司一事上为周某某谋取利益。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麻某某向周某某借款50万元,后周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麻某某在收购杭州**有限公司时给予的帮助,以免除债务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麻某某50万元。

2.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杭州**有限公司向**公司借款5000万一事上为刘某某谋取了利益。2009年年初的一天,刘某某为表示感谢,在临安市某小区门口,送给被告人麻某某现金50万元。

2013年刘某某因为经济紧张,向被告人麻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2017年被告人麻某某因害怕收受刘某某50万元一事被查处,退还刘某某剩余的40万元人民币,并确认前期10万元也作为退还款,共计退款50万元。

3.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绿化工程私营老板蒋某某(挂靠临安**有限公司)实际承接2012年**小区等项目上谋取了利益。其间,被告人麻某某多次收受蒋某某所送烟、酒、树木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1.7万元。分别是:

(1)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麻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方面为蒋某某谋取了利益。蒋某某为表示感谢,在2014年的春节、中秋节送被告人麻某某香烟20条、五粮液酒2箱;2015年的春节、中秋节送被告人麻某某香烟20条、五粮液酒2箱;2016年的春节、中秋节送被告人麻某某香烟20条、五粮液酒2箱。上述财物共计价值8.4万元。

(2)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麻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方面为蒋某某谋取了利益。蒋某某为表示感谢,在2017年的春节、中秋节送被告人麻某某价值10万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2018年的春节、中秋节送被告人麻某某价值10万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2019年春节送被告人麻某某价值人民币7万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和飞天茅台酒1箱。上述财物共计价值28.2万元。

(3)2018年9月,蒋某某为表示感谢,送给被告人麻某某枣子树1棵和梅花树1棵,共计价值5.1万元。

2019年8月,被害人被告人麻某某因害怕收受蒋某某财物一事被查处,将收受的财物折算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40万元退还蒋某某。

4.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承接临安市**综合改造提升项目**工程、临安**综合整治项目市政改造*标段、临安区**景观绿化立面整治工程、临安**保障房项目、**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总承包等工程上为张某某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张某某所送杭州大厦购物卡、现金、接受装修等,共计价值60.594万元。分别是:

(1)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麻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承接工程方面为张某某谋取利益。张某某为表示感谢,在2015年至2018年每年中秋节各送被告人麻某某价值0.5万元的杭州大厦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

(2)2018年3月至10月期间,张某某为被告人麻某某装修了临安区**幢**室和**室住房,为表示感谢张某某以免除支付装修款的形式送给被告人麻某某57.594万元。

(3)2019年正月初一,张某某为感谢被告人麻某某在某某公司承接工程方面给予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麻某某现金1万元。

2019年8月,被告人麻某某因害怕收受张某某财物一事被查处,将张某某此前免除的装修款57.594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退还张某某。

5.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杭州**有限公司实际承接**水电工程等工程上为王某甲谋取了利益。王某甲为表示感谢,在2018年被告人麻某某装修临安区**幢**室和**室房屋期间,送被告人麻某某科勒洁具卫浴1套、大金空调2台,并免除了水电装修费,上述财物及装修费共计价值12.3万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麻某某因害怕收受王某甲财物一事被查处,将王某甲所送的财物折算后,退还王某甲人民币12万元。

6.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公司领导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续聘洪某某的浙江**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法律顾问上为洪某某谋取了利益。2013年左右,洪某某送给被告人麻某某价值3.1万元的欧米茄牌手表1只。

7.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合作开发**项目上为杭州**有限公司老板王某乙谋取了利益。王某乙为表示感谢,在 2017年9、10月份、2018年9、10月份,分两次送给被告人麻某某杭州大厦服装专柜提货券6张,共计价值4.08万元。

8. 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杭州临安**有限公司实际承接临安**道路工程、临安**道路工程及绿化、临安**工程**标段、**改造工程、临安市**提升改造一期**截洪工程等工程上为谢某某谋取利益。谢某某为表示感谢,在2017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送给被告人麻某某杭州大厦购物卡共计价值11万元。

9.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浙江**有限公司实际承接的临安市**改造工程(****)、**改造工程*标段等工程上为李某某谋取利益。李某某为表示感谢,在2016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送给被告人被告人麻某某联华超市卡共计价值2万元。

10. 2009年至2019年,被告人麻某某在担任**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杭州**有限公司与**公司合资成立杭州**有限公司,并合作开发**一期、**二期、**住宅小区项目。丁某某为表示感谢,2010年借被告人麻某某儿子结婚名义送给被告人麻某某现金1万元;2013年8、9月份,送给被告人麻某某价值3.5万元的萧邦牌手表1只;2019年年初,借被告人麻某某儿子再次结婚的名义送被告人麻某某现金1万元;2019年春节,借给被告人麻某某大孙女红包名义送给被告人麻某某现金1万元;2019年8月,借被告人麻某某小孙女出生名义给送被告人麻某某现金1万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7.5万元。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麻某某经监委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监委调查部门已从行贿人处追回赃款1095940元,从被告人麻某某处扣押手表、购物卡、树木、卫浴用品、空调等财物共计价值335577元,被告人麻某某家属退出赃款491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表、购物卡;

2.书证:中共临安市委干部任免通知、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招投标资料、股权转让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委托贷款合同、银行交易记录、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王某甲、丁某某、王某乙、谢某某、李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麻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沈亚平

检  察  员:胡秋玲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麻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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